選舉製度和民主化
英國在返還香港之前,花了20年左右的時間,通過大規模改革,在香港實行了漸進的、階段性的民主化。(對此中國政府批判英國違反了「維持現狀」協議。)1982年3月4日香港舉行了歷史上首次針對部分區議會議員的普選。隨著選舉制度的實行,香港出現職業政治家,在天安門事件以後,政黨陸續誕生。代表民主派、保守派、左派的三大勢力登場,之後逐漸形成民主派為在野黨,保守派和左派為親政府派這樣的三派,乃至兩派對立結構。
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的選舉製度
香港現行選舉製度的基礎來源於基本法。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0年4月4日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通過。該法相當於香港的憲法。
基本法規定了香港的體制和運行框架,除了外交和國防以外,保障香港擁有「高度的自治權」。同時,根據1984年中英兩國就香港問題簽署的《聯合聲明》,現行體制將維持50年不變。香港基本法為「港人治港(Rule by Hong Kong People)」,「一國兩制(One Country, Two Systems)」政策的實行提供了政治以及國際法的依據。
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。
香港行政長官選舉
香港基本法的規定
- 特區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。
- 行政長官每屆任期5年,可連任一次。
- 特區行政長官在其一任任期中只能解散立法會一次。
香港第一屆行政長官選舉在1996年,由400人組成的推選委員會選出(推選委員會委員由中國政府組織的人大香港籌委會選出,皆為香港人),第二屆選舉在2002年,這一屆的選舉委員由800人組成。基本法規定了香港回歸後10年之內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選舉方式,2007年後若要進行修改,則需遵守以下程序,即,需要得到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的通過,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,向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取得承認。
另一方面,末屆立法局議員全數過渡成為特區首屆立法會議員的中英協議(「直通車」協議)在香港返還後被取消。香港主權移交後,原立法局被解散,臨時立法會成立,中國政府選拔的推選委員佔據了全部席位。
2007年以後,為實行普選制度各政黨制定了提案,但最終還是決定,在中國政府指定的候選人中進行直接選舉。渴望普選的香港市民對此十分憤怒,引發了之後的雨傘運動。
立法會選舉
英國在天安門事件之後,堅持在與中國進行交涉的基礎上推進香港民主化。返還香港時,立法會的普選席位由「60個議席中15個議席」增加至20個議席。
2012年起,香港立法會共有70席,35席為地區直選,另外35席為功能界別議席。
功能界別選舉是指,如財界人士等特定職業人員才擁有投票權的有條件選舉。具體設有銀行業界,保險業界,教育界等功能界別。可投票人數佔總人口的3%。